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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静与吴立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吴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265号原告张静。委托代理人胡道华,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立云。委托代理人周勇,徐州市黄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吴立云公司决议撤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梦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