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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626号原告陈某某,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毛某某,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