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1民初626号原告陈某某,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被告毛某某,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