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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钟锦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钟锦添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272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温建良,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钟锦添,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雪峰,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锦添,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豪情公司)、钟锦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天地豪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锦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音集协根据权利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我是传奇(四)》是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DVD专辑,该专辑共收录1张光碟,收录了包括《全是爱》《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等音乐电视作品。原告音集协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孔雀廊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音集协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专属授权,权利包括原告音集协可以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专有权利。被告天地豪情公司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公开向公众放映播放原告音集协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原告音集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天地豪情公司、钟锦添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天地豪情公司、钟锦添赔偿原告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0000元;3.被告天地豪情公司、钟锦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音集协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法出版物光碟复制品;2.合法出版物封底及歌曲目录;3.(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6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693号公证书;4.(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076号公证书;5.公证费、消费费、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票据。被告天地豪情公司辩称:原告音集协没有提供其损失及被告天地豪情公司实际获利的证据,其主张赔偿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天地豪情公司不是故意侵权,涉案歌曲来源于阳光公司,被告天地豪情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故请求驳回原告音集协的诉讼请求。被告天地豪情公司对其抗辩请求,未提交证据。被告钟锦添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我是传奇》DVD专辑收录了《全是爱》《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等音乐电视作品,该DVD专辑外包装的封面标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2008年7月28日,音集协与孔雀廊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孔雀廊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孔雀廊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年7月21日,孔雀廊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前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限自动顺延直至2017年7月28日。2015年7月23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刘某某与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的公证员余某、工作人员吕某某到位于中山市**楼名称标识为“天地豪情”的场所,进入该场所“206”房间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对刘某某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摄像设备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叶某某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全是爱》《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在内的119首歌曲,叶某某并对上述119首歌曲播放画面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取得天地豪情收银单及联系卡片各一张。公证员将上述摄像机中的摄像内容刻录成光盘后装入证物袋加贴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封条进行封存。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上述经过进行了公证并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了(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076号公证书。经比对,在播放2015年7月23日现场摄录的被控侵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播放屏幕上显示的有关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背景画面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相同。2016年1月27日,音集协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主张如上请求。音集协未能就音集协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天地豪情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另查明:天地豪情公司是钟锦添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17日,经营范围为娱乐场所、娱乐服务管理,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地址是广东省中山市。本院认为: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合法权益的组织,孔雀廊公司是依法取得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音集协与孔雀廊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集协经权利人授权取得了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并获得报酬以及对侵权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且该授权仍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音集协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音集协主张的《全是爱》《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2部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制、服装、灯光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者的个体化创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集协依法享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根据(2015)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307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天地豪情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放映《全是爱》《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主张的权利音乐电视作品的表演者、词曲、导演、音乐旋律、演唱内容、MTV画面一致。天地豪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营业场所放映前述音乐电视作品已获得权利人许可,故天地豪情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音集协对前述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因音集协、天地豪情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音集协的实际损失情况及天地豪情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依据天地豪情公司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侵权行为方式及天地豪情公司之前曾多次构成对音集协作品的侵权且持续时间较长,并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许可使用费标准、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音集协为此次诉讼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酌定由天地豪情公司支付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100元。天地豪情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钟锦添是天地豪情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钟锦添未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天地豪情公司财产,钟锦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钟锦添应对天地豪情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全是爱》《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并从其曲库中删除该作品;二、被告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钟锦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5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预缴25元),由被告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钟锦添负担10元(该款被告中山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钟锦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唐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