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苏某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苏某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8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裕。被告:苏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苏某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原告梁某不服,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济民终字第27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期间,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潘世课审 判 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刘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