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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苏某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苏某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08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裕。被告:苏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苏某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原告梁某不服,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济民终字第27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期间,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潘世课审 判 员  丛莹莹人民陪审员  刘同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