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侯剑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803号罪犯侯剑国,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4日作出了(2000)齐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侯剑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0年5月12日入监服刑。2002年6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7月2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09年10月29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0月19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剑国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剑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20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