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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李连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706号原告:姜雪。被告:李连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廉守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