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李连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706号原告:姜雪。被告:李连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廉守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