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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抗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叶小灵与徐国林、黄吉地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国林,叶小灵,黄吉地,王逢达,李建军,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抗1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国林。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小灵。一审被告:黄吉地。一审被告:王逢达。一审被告:李建军。申诉人徐国林与被申诉人叶小灵、一审被告黄吉地、王逢达、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浙台商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国林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976号民事裁定,驳回徐国林的再审申请。徐国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裕灿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