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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特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陈志厚,陈西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1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委托代理人高瑞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职工。联系方式。申请人陈志厚,电话13,031775535。申请人陈西传,在沂源县悦庄镇青龙山完小任教。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翟所水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经沂源县悦庄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2016年7月30日之前借款人偿还本金2万元,2016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2万元,2016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剩余本金1万元和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2016年12月30日)。2.陈西传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