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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501号原告:张某某,女,39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董某某,男,45岁,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鲍晓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世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