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卫强与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强,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459号原告吴卫强,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沈国平,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强与被告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吴卫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吴卫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