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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卫强与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强,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459号原告吴卫强,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沈国平,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强与被告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吴卫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吴卫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