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连爱轩与丁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爱轩,丁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连爱轩,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丁春明,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连爱轩与被执行人丁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春明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41333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春明名下银行账户虽已被本院冻结,但冻结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名下小轿车三辆已被本院查封,但经多方查找,均无着落,目前无法处置。本案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