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卢江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490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江南,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江南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江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卢江南窜至本市吴宁街道“久久网吧”137号机位,趁陈某熟睡之际,从其衬衫口袋内扒窃得黑色华为手机1只,计价值人民币760元。陈某因感到有人摸其口袋而惊醒,被告人卢江南随即将手机扔到座位底下,后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江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视频监控、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139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卢江南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江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江南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江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江南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江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爱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杜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