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刘虎山、李菊娥等与李魁、权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山,李菊娥,李魁,权某,权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刘虎山,男,1966年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菊娥,女,1971年5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魁,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权某。被执行人权小红,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刘虎山、李菊娥申请执行李菊娥、李魁、权某侵权一案,本院根据刘虎山、李菊娥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菊娥、李魁、权某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2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