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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方红英与陈明顺、刘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英,陈明顺,刘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81-1号原告方红英,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旭华、姚吴兵(实习)。被告陈明顺,居民。被告刘兰娟,经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楼松海,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英与被告陈明顺、刘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红英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珏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