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方红英与陈明顺、刘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红英,陈明顺,刘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81-1号原告方红英,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旭华、姚吴兵(实习)。被告陈明顺,居民。被告刘兰娟,经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楼松海,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红英与被告陈明顺、刘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红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红英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珏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