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尧与李起来、林院金、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尧,李起来,林院金,丁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016号原告张尧。被告李起来。被告林院金。被告丁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尧与被告李起来、林院金、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起来、林院金、丁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李起来、林院金、丁雄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尧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担保人谢昌跃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担保人张枭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