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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65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兴勇,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