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655号原告肖某某,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兴勇,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泽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