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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超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渭南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超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超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玄志,系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坤,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菲,系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陕西超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渭南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超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玄志与被上诉人渭南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伟、宋菲均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陕西超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旺与被上诉人渭南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89元,退还上诉人陕西超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雷晓宁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