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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诚诉林栩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诚,林栩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4469号原告王诚,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林栩栩,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原告王诚与被告林栩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皓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栩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诚诉称:2016年2月13日13时许,原告驾驶北京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行驶至丰台区莲花池西里6号院南门时,与被告林栩栩驾驶的黄悦薇所有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勘察现场认定林栩栩负事故全责,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出租汽车被送往修理厂修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2月20日车辆修理完毕,共历时8天,造成原告误工损失2384元。因被告拒绝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2384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林栩栩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13时2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6号院南门,林栩栩驾驶×××号小客车由北向东行驶,适有王诚驾驶×××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林栩栩车与王诚车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无人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林栩栩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2月13日王诚将×××号小客车送往北京聚宝来汽车维修中心维修,该车于2016年2月20日修理完毕出厂。另查:事故发生时,王诚为北京银建新能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单班运营×××号出租车,该车辆每月承包金6450元,月承包收入2500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修理厂证明、承包金及收入证明、员工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林栩栩驾驶×××号机动车与王诚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林栩栩负事故全部责任。王诚因修车产生停运损失,该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故直接由侵权人林栩栩进行赔偿。关于停运损失,王诚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栩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诚停运损失二千三百八十四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王诚已预交),由被告林栩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行给付原告王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皓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舒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