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丁庆生与铜陵市铜官山区巴一黎婚纱摄影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庆生,铜陵市铜官山区巴一黎婚纱摄影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871号申请执行人丁庆生,女,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官山区巴一黎婚纱摄影店,经营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朝阳新村27栋(朝阳大厦)一层402、406号,注册号340702600165565。经营者:刘磊,男,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磊银行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