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左永红申请执行王鸿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永红,王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左永红,男,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王鸿义,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左永红与王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鸿义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鸿义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启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