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敏与朱立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朱立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杨敏,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朱立梅,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朱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