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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敏与朱立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朱立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杨敏,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朱立梅,女,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诉被告朱立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