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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与韩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韩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61号原告马某某某。被告韩某某某。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再婚,原告初婚,双方于2011年3月8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孩子,长子现年2岁;次子现年1岁,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2014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殴打原告,威胁孩子生命,原告向大河家派出所报案将孩子解救出来,原告回到娘家,分居至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所述结婚时间、子女情况、分居时间等属实。双方分居的时候,被告确实殴打了原告,派出所带被告走是因为被告和别人打架而带走的,并不是被告殴打原告带被告走。原告回娘家时,被告跟原告说过,让原告暂时带孩子在其娘家住一段时间,等被告处理完家里的事情后就来接她们回来。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于2011年3月8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有两个孩子,长子现年2岁;次子现年1岁,两个孩子现均随原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殴打过原告。2014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后,原告回其娘家,分居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太大而未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共同生活期间虽被告殴打过原告,但双方现已生育两个子女,且被告系再婚,婚姻家庭来之不易。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夫妻双方互相能改正自己的不足,正确对待婚姻家庭,互谅互让,其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成福审 判 员  唐 慧人民陪审员  马渊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他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