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某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系杭州正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在担任杭州正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正大公司”)业务员、杭州正大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结算旅游团费的职务之便,通过收取旅游团费却未上交的方式,挪用公司旅游团费用于其个人购买房产、归还房贷等个人开支,截止2014年12月未予归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万余元。2015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黄花机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同年,被告人张某家属退还给杭州正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9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出具了谅解书。另,2016年4月20日,杭州正大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称被告人已退清全部余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寿文凯、郦美琴、杨丽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接受证据清单、报案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公司章程、任命书、租房协议、全日制劳动合同、参保职工查询结果、参保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网上银行转账凭证、电子发票明细、发票金额明细汇总表、报表、欠款明细表、欠款说明、QQ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情况登记表、银行账户明细、未收团费明细单、垫付资金明细单、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盖有杭州正大公司公章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还所挪用款项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故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静人民陪审员 郑芳亚人民陪审员 沈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