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9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金春、陈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春,陈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900-3号申请执行人林金春,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高杰,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林金春与被执行人陈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金春于2015年12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4日、2016年3月2日、2016年4月21日分别作出(2015)荔执字第1900号执行裁定书、(2015)荔执字第1900-1号执行裁定书、(2015)荔执字第190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高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0078.42元,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高杰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xx街道xx街xx号xx号楼xx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2××87】及车牌号为闽C×××××神行者2牌汽车。现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莆田分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进行异议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