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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502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韩世才与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世才,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502民初71号原告韩世才,男,1956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德惠市,和龙市工具厂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建阳委17组,身份证号码:222401195601190035。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街11号。法定代表人张则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世才诉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世才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世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世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5.56元,减半收取1647.78.00元,由原告韩世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忠欣审判员  刘树君审判员  朱宪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