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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甲,李某乙,樊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珀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5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