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甲,李某乙,樊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第732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珀华,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郭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保全费250元,共计43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