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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0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鲁忠超、吴家祥与苏州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忠超,吴家祥,苏州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00069-3号申请执行人:鲁忠超,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申请执行人:吴家祥,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苏州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法定代表人:谢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昌,男,194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苏州市人,系苏州市天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住苏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执字第000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13日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德昌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99号水城丽都花园20幢XX室房产,现该房产已拍卖成交,因过户的需要,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德昌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南环西路99号水城丽都花园20幢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