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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柳树清与季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树清,季继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512号原告:柳树清。被告:季继明。原告柳树清与被告季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季继明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0年11月2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叶永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柳树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继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9月20日,被告季继明向原告柳树清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0年11月19日,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怠于偿付,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季继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柳树清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0年11月2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季继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