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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赵立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立忠。本院在执行青州市金兴起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赵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该案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暂无可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庙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长亮审 判 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