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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82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6)皖1204民初82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