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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文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守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波,郭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异34号案外人黑龙江庆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文波,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郭守君,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文波执行被执行人郭守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安法执字第25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守君所有的位于安达市铁路街天成国际小区7号楼1单元802室(面积93.44平方米)的楼房。黑龙江庆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黑龙江庆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案外人黑龙江庆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该证据证明案外人黑龙江庆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安达市天成国际小区7号楼1单元802室楼房出售给被执行人郭守君。申请执行人姜文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执行人郭守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查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姜文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安法执字第25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守君所有的位于安达市铁路街天成国际小区7号楼1单元802室楼房。另查明,该楼房在安达市房产管理局未有被执行人郭守君产权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安达市铁路街天成国际小区7号楼1单元802室未出售给被执行人郭守君,且安达市房产管理局亦未有被执行人郭守君产权登记信息,该楼房所有权并不属于被执行人郭守君所有。案外人黑龙江庆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案外人黑龙江庆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达市铁路街天成国际小区7号楼1单元802室楼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绍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