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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法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石城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赖亮明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城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赖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石法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石城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荣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赖亮明,男,1977年2月1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石城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亮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石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城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4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赖亮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