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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云仙诉被告宁玉孟、郑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仙,宁玉孟,郑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660号原告薛云仙,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稷山县。被告宁玉孟,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郑丽霞,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云仙诉被告宁玉孟、郑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云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玉孟、郑丽霞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用其所有的晋MNC8XX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玉孟、郑丽霞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对薛云仙所有的晋MNC8XX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晋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伟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