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云仙诉被告宁玉孟、郑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仙,宁玉孟,郑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660号原告薛云仙,女,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稷山县。被告宁玉孟,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郑丽霞,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云仙诉被告宁玉孟、郑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云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玉孟、郑丽霞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用其所有的晋MNC8XX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玉孟、郑丽霞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对薛云仙所有的晋MNC8XX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晋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伟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