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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中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中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中焕。申请执行人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中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绍嵊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248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欢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