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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泓与赵抒豪、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澳工贸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泓,赵抒豪,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泓。被执行人:赵抒豪。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澳工贸有限公司。王泓与赵抒豪、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澳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沙民一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泓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340.28元,执行费65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泓于2016年3月24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泓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5)沙民一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蒲梦兵审判员 艾海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