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政祥与徐世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政祥,徐世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政祥。被执行人徐世威。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世威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40000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1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徐世威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37385元。现因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徐世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37385元,债务已经清偿,依法应解除对其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世威在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阳朔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