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志学与何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学,何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605号原告董志学,男,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被告何祖林,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学与被告何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学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希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育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