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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董志学与何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学,何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605号原告董志学,男,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人。被告何祖林,男,汉族,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学与被告何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学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希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育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