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293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