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杨镇有与丁儒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镇有,丁儒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138号原告:杨镇有,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丁儒海,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镇有与被告丁儒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镇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镇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镇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镇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锦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