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商终字第3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吴玲、方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玄,吴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玄,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福庆,浙江德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玲,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波克、吴泳波,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玄因与被上诉人吴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商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玄于2016年4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方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晨 超?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