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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蒋艳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艳,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钰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艳。委托代理人杨代华,鹤城区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227号。法定代表人彭辉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易建军,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曾钰清。上诉人蒋艳与被上诉人湖南怀化恒光电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电力房地产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曾钰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蒋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代光,被上诉人恒光电力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易建军及原审第三人曾钰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蒋艳。审 判 长  唐雨松代理审判员  刘 杨代理审判员  向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