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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梁彦诉郑海涛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008号原告梁×,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郑×,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