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梁彦诉郑海涛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008号原告梁×,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郑×,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梁×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