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帅与庞洪亮、庞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庞洪亮,庞乐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3民初517号原告王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全新晓,女,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庞洪亮,男,汉族,被告庞乐进,男,汉族,原告王帅诉被告庞洪亮、庞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案件受理、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帅的委托代理人全新晓和被告庞洪亮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帅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乐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帅诉称,原告王帅与被告庞乐进为买卖关系,被告庞乐进长期拖欠货款数万元,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后经原告及妻子多次追要,二被告偿还部分欠款,于2014年10月4日结算,被告庞洪亮与原告方达成还款协议,其内容是“我愿意和庞乐进偿还王帅贰万元欠款(还款日期为2015年前5月1日前)”。结果,二被告逾期未还清债务,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多次自食其言,不讲诚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及时作出公正判决。被告庞洪亮辩称,我儿子庞乐进在深圳打工,和郭宝江开了一个金飞嘉科技有限公司,作手机干赔了,原告的妻子在2014年秋到我家要帐,说我儿子欠她钱,后来我给庞乐进打电话,庞乐进说没有算帐,让对方拿出欠条,对方没有条,我没给她钱,只给她路费,她不同意,她在我家6天没有吃饭,我报警了,派出所的来了没有办法问,她说欠她28000元,当时给了她8000元现金,所以我给她打了20000元的欠条。2015年4月19日,我给原告之妻在银行汇过去5000元。说五一还她,现在我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庞乐进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本庭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债款15000元的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支应予持。原告王帅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王帅和代理人全新晓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情况。2、还款协议一份,证明二被告同意偿还20000元欠款。被告庞洪亮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庞洪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庞乐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情况。2、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证明2015年4月19日给付原告5000元现金。被告庞乐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庭审中,被告庞洪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我已还过5000元了,我也没有能力替我儿子还帐。欠钱是公司的事。原告对被告庞洪亮提交的证据1、2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还款协议,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单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庞乐进系被告庞洪亮之子。原告王帅与被告庞乐进在经营手机配件生意中有业务往来,被告庞乐进欠原告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庞乐进的父亲庞洪亮第一次给付原告货款8000元,下余20000元,被告庞洪亮给原告打了还款协议。之后庞洪亮于2015年4月19日又给付原告5000元。下欠15000元原告索要无果。于2016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现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庞乐进认可欠原告货款,被告庞洪亮与其子庞乐进联系后同意还原告货款,已分两次给付原告货款13000元,下欠15000元,被告负清偿责任。因还款协议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乐进、庞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帅货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庞乐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骆俊杰审判员 张 亮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