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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辖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滨海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滨海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黎家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滨海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志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胜,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黎家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沙田,公民身份号码为3857。上诉人东莞市滨海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1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的三份合同本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东莞分公司签订的,由于被上诉人的东莞分公司已注销,现其作为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应当由被上诉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当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黎家光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施工合同的施工地点位于东莞市镇,属于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莞市滨海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六日书 记 员  李丽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