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王惠印与王昆金、李银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印,王昆金,李银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812号原告王惠印,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王昆金,男,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李银凤,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惠印与被告王昆金、李银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王惠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