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8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谷向勇与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向勇,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8民初91号原告谷向勇,男。委托代理人宋智卿,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百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谷向勇与被告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林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向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智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百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向勇诉称,2013年,被告在位于富县北教场原杨林酒店和农行小区开发修建“杨林国际城”项目。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100000元,原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杨林国际城认购协议书》。2015年4月份,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被延安市宝塔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多次找该项目的负责人要求退款无果,现诉请,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杨林国际城认购协议书》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并赔偿原告的损失;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林公司公司未进行答辩。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原告谷向勇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杨林国际城认购协议书复印件1分,证明原告与杨林国际城营销中心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第二组证据: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告交纳100000元购房定金的事实。被告杨林公司未进行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谷向勇提供的两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特征,对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告交付购房款100000元,原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杨林国际城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杨林国际城”3号楼3单元26层02室,双方就房屋房号、面积、房价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另查明,被告杨林公司在本案原告谷向勇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杨林国际城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协议书签订时诉争房屋尚未建成,故该协议书应为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商品房预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2014年6月16日签订的《杨林国际城认购协议书》系无效合同,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100000元应返还原告。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其存在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可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谷向勇与被告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的《杨林国际城认购协议书》无效;二、被告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谷向勇已付购房定金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该判决所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亮亮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成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loz1loz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loz2loz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loz3loz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loz4loz损害社会公共利益;loz5loz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loz1loz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loz2loz商品房基本状况;loz3loz商品房销售方式;loz4loz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loz5loz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loz6loz装饰、设备标准承诺;loz7loz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loz8loz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loz9loz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loz10loz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loz11loz解决争议的方法;loz12loz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