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区腾辉与贵港市桂商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腾辉,贵港市桂商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区腾辉,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贵港市桂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南方混凝土搅拌站西面)。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区腾辉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桂商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港市桂商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贵港市桂商汽车有限公司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90×××9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