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张小芬与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家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芬,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芬。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传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家发。张小芬与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家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作出的(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小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家发给付工程款8500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2元、执行费1312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家发银行存款合计953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