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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字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宁阳县葛石镇葛石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会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县葛石镇葛石村村民委员会,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字236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葛石镇葛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宁阳县葛石镇葛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2)宁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宁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如力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