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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敏与胡玉昂,何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胡玉昂,何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501号之一原告徐敏,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昂,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何奉,女,汉族,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原告起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粤0306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张亚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大道西南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1栋B座1005的房产(房产证号50××86)和被告何奉名下深圳市宝安裕安一路3016号尚都花园1栋B座1103房产(房产证号:50××30)。在本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告何奉名下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徐敏撤回对被告胡玉昂、何奉的起诉;2、解除对担保人张亚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城大道西南侧、裕安路东南侧尚都花园1栋B座1005的房产(房产证号50××86)的查封措施;3、解除对被告何奉名下深圳市宝安裕安一路3016号尚都花园1栋B座1103房产(房产证号:50××30)的查封措施。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海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格(兼) 关注公众号“”